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精神,坚持待遇保障均衡适度、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市医疗保障局拟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现将《关于明确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2025年12月7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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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明确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截至12月7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关于明确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精神,坚持待遇保障均衡适度、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现明确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参保人在朝阳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遇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600元;三级医院(除甲等)800元;三级甲等医院900元。精神类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次下降200元,直至降至200元为止。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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