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颖委员: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辽宁省朝阳市异地就医报销政策的关注与建议。针对您提出的“减少报销步骤,降低门槛费,提高大病、慢病报销比例”等政策不利于人民群众就医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向您作出解释和说明。
1.医保报销按照门诊和住院分类管理,主要是基于医疗资源合理分配、风险共担和基金运行可持续性等进行制度设计。门诊通常针对轻症、慢性病或常规检查,单次费用相对低,但频次高,住院一般涉及严重或复杂的疾病,需要集中使用医疗资源,费用一般较高,频次相对门诊较低。根据门诊和住院治疗特点差异化设置医保待遇,可以引导患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门诊或住院治疗,避免“小病占用大病资源”或“过度住院”等问题,医疗费用由患者和医保基金合理共担,更加精准的分配医保基金资源,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可持续性。
2.医保基金是有限的公共资源,需确保可持续性。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进步、人口流动增加以及群众就医需求的提升,医保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大。调整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是为了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对医保基金进行合理调控,避免过度支出,以确保医保制度能够长期稳定运行,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持续可靠的医疗保障。本地医疗机构具备方便患者复诊及后续康复管理等优势,设定一定的异地就医起付标准,旨在引导患者在本地能够解决医疗问题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本地医疗机构就诊,有利于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使各级医疗机构各司其职,更好地发挥整体医疗服务效能。
3.起付标准要求患者在享受医保报销前自付一定费用,可减少过度就医行为,防止患者因住院报销高而低标准住院治疗,避免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医保基金。同时,可通过差异化起付标准(如基层医院低、高级别医院高),鼓励患者首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缓解大医院压力,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引导分级诊疗。而针对您提出的对于“大病”患者免除或者减免起付标准(门槛费),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全省已于2021年底完成清理部分病种提高住院支付比例等影响制度公平、待遇普惠的特殊政策。按照省规定,我市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大病保险有倾斜政策,起付标准为一般参保人群的50%(7000元),按75%报销,高于一般参保人群报销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困难群体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核心目标是减轻因重大疾病导致的高昂医疗费用支出风险,原则上是“花的越多报的越多”科学合理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能够平衡大病保险的保障能力和资源分配,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我市制定大病保险政策(包括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按照省部门要求并结合朝阳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的,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支付比例按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分段设定,0-5(含5)万元为60%,5-10(含10)万元为65%,10万以上为70%。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医保政策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