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医保发〔2024〕30号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29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点击: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生育养育成本,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我市结合实际,按照省部门要求,联合市财政部门转发省文件,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待遇

    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分别单独建立生育产前检查门诊,超出生育产前检查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与基本医保支付限额分别计算。除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其他异地人员类别生育产前门诊检查费用不报销。具体待遇如下:

    不设起付标准,孕期内职工、居民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孕期可以跨年,但是孕期内只享受一次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

    二、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下同)的,均不设起付标准,执行市域内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

    不论是提高产前门诊检查待遇还是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都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参保职工生育成本,更好地发挥了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尤其是产前检查在优生优育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单独建立职工和居民的产前检查门诊待遇,能够更有效地减轻参保职工的生育门诊负担。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4〕30号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