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规定,正确引导参保人员及时参保缴费,规范不同群体间参保关系切换,现就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予以明确: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一)首次参保。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以参保单位人员身份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大中专等应届毕业生新入职并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从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费及补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职工医保费的,应依法补缴,以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标准。参保的用人单位欠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欠费不超过3个月的,足额补缴后自欠费之月起恢复职工医保待遇,职工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欠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后,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欠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应当整体补缴职工医保费,如遇欠缴医保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或调转工作关系等特殊情形时,可单独补缴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断缴及补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断缴职工医保费的,从断缴的当月起暂停职工医保待遇。在断缴欠费3个月内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累计断缴欠费超过3个月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重新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欠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自办理失业登记并经审核同意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停止领取失业金人员,可按相应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停止领取失业金3个月内(停止领取失业金当月视为1个月),重新缴纳职工医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停止领取失业金3个月内(停止领取失业金当月视为1个月)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的,按集中缴费期规定执行。
(五)职工转退休人员参保。参保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但已达到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后,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退休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在6个月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退休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集中参保。在集中缴费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待遇享受期开始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中途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以下特殊中途参保情形,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从规定时间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新生儿自出生后90天内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跨年享受待遇);超过90天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
2.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重残人员(一、二级)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切换
(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后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动中止。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待遇等待期内,仍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切换为参加职工医保,当年中断职工医保的,在中断职工医保待遇期间恢复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职工因劳动关系终(中)止导致职工医保终(中)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在终(中)止原职工医保关系手续后,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在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原医保停止享受待遇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的,按集中缴费期规定执行。
选择以灵活就业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在终(中)止原职工医保关系手续后,在3个月内重新缴纳职工医保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
(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转换参保单位的,个人终(中)止原职工医保关系手续后,在3个月内重新缴纳职工医保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就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中止原职工医保关系手续后,在3个月内重新缴纳职工医保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止缴纳职工医保,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在中止原职工医保关系手续后,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在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从原医保停止享受待遇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定3个月(缴费当月视为1个月)待遇等待期。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的,按集中缴费期规定执行。
统筹区外转入的各类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等规定参照本地相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