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莫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制度保障非婚育龄妇女生育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权益
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我市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育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职工生育待遇。2021年10月15日以后,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比例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女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2022年7月1日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保障了灵活就业女职工的生育权益。2023年1月1日起,产前检查等门诊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更好地保障参保女职工获得方便可及的门诊医疗服务。同年,将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按参保地本地就医待遇标准,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以上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等政策非婚内生育与婚内女性在生育期间具有同等权益。
在年度缴费期缴费的参保居民,市域内生育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比例报销,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在省内异地就医按参保地本地就医待遇标准执行,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以上政策不区分已婚和未婚身份,两者具有同等权益,保障参保居民生育权益。
二、优化经办管理,简化申报材料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2023年1月1日起,参照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备案及结算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含女性居民)因生育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享受免申即享的自动备案和直接结算服务,减轻个人垫付资金压力,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断优化经办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2023年7月,为推进全省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质量提升,辽宁省医保局下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辽医保[2023]41号),明确未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支付待遇(居民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024年2月,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服务,辽宁省医保局下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辽医保[2024]4号),文件中将参保人办理生育保险业务提供的办理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登记单》取消,进一步保障了非婚育龄妇女生育权。
三、保障未婚生育人群享受妇幼保健服务
朝阳市共辖5县2区,基本公共卫生妇幼服务项目覆盖全市 5县2区,覆盖人群达99.8%,人群受益率达80%以上,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部实施。市级和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共8个(市级1个,县市区级7个),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两级卫健行政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妇幼工作,将基本公共卫生妇幼服务项目工作纳入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来抓,共同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项目培训指导督导作用,培训基层技术人员,使妇幼项目实施不断规范。我市在孕育、分娩、开具出生证明过程中均对结婚证没有强制要求。
一是搭建坚实的妇幼保健管理体系。坚持以妇幼健康需求为导向,持续健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以市卫健委、妇计中心、各医疗机构三级网络架构,形成了妇女儿童的健康保障网,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水平。二是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妇幼健康信息系统覆盖678家机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审核孕产期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出生证明管理、叶酸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两癌筛查、婚孕前检查、三网监测数据,为妇幼健康政策制订提供可靠信息依据,初步实现了对全市妇幼健康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全市在管孕产妇6千人,3岁以下儿童3万多人。全市依托“云上妇幼”省域远程医疗平台开展常态化辖区业务培训34次。三是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通过绩效考核工作,对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数据开展质量控制,对照辖区管理、服务提供、运行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56项指标对标评分,督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强管理、建机制、补弱项,全面落实机构职责和妇幼保健任务,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在妇幼保健机构发展中的指挥棒作用。四是强化妇幼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妇幼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及项目协调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及评价体系,规范基层妇幼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深化妇幼健康宣传教育。以推进健康朝阳建设为主线,注重新闻宣传的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围绕重点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全年制作防诈宣传图版3块、各类宣传横幅4条、门诊楼电子滚动屏更新防诈骗、安全生产等内容11次。结合护士节、医师节等重大节日上街宣传妇幼健康知识6次,在《朝阳日报》发表稿件7篇、《中国人口报》发表稿件1篇。
四、保障女性合法生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新修订要求,我市立法权限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和基层治理领域立法,对于高莫涵委员提出的卵子库的管理规范、应用原则和监督措施等方面,我市暂无立法权限。
对于委员提出的问题“避免出现‘买卖卵子’‘非法代孕’等冲击社会法律和伦理的市场乱象,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卵子库的管理规范、应用原则和监督措施”,我国有相关的规章规定,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委员提出的“明确冻卵、代孕等行为不能商业化,也不能扰乱社会秩序和伦理原则。通过法律保障实施的可行,立法监管,个人权利并不是无限的,要考虑到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今后工作,我局会持续关注卵子库的管理规范、应用原则和监督措施等方面的立法,充分考虑女性合法的生育权,保障我市的法治良好政治生态环境。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