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要求,结合我市职工本地住院起付标准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现将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长期居住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地标准执行。
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本地最高级别医院起付标准的2.5倍,不按照住院次数依次降低。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