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医保函〔2024〕24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7号)要求,对《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朝医保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