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精神,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的原则,市医疗保障局拟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现将关于《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3月22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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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截至3月22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文件精神,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的原则,现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院起付标准
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遇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精神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200元,直至起付标准为200元止。
二、住院支付比例
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设置支付比例:
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分别为90%、92%;二级医院(含专科)分别为86%、88%;三级医院分别为83%、85%。
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再提高3%。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关于明确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