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按照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按年度设置,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一)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45元;
(二)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
二、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各层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一)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50%;
(二)在一级医疗机构55%;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60%;
(四)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95%。
三、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置,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不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一)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450元;
(二)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50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层级450元支付限额用尽后,可共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层级的50元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