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朝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可持续平稳运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调整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现解读如下:
2024年朝阳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12000元,困难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达到6000元,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政策规定报销。
解读单位: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李雪飞
解读电话:0421-2791805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相关文件:朝医保规〔2023〕3号 关于明确2024年朝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