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十四五”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23号)精神,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的原则,市医保局出台了《关于明确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的通知》(朝医保规〔2023〕2号),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政策。
参保人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遇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500元;三级医院(除甲等)600元,三级甲等医院700元。精神类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降至100元为止。以三甲医院为例,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以此类推,起付标准降到100元则不再降低。
解读单位: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李雪飞
解读电话:0421-2791805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相关文件:朝医保规〔2023〕2号 关于明确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