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十四五”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23号)精神,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的原则,市医疗保障局拟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现将《调整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李雪飞
联系电话:2791805
电子邮箱:cyybdyk@163.com
附件:关于调整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截至11月30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4日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十四五”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23号)精神,坚持保障基本、更可持续的原则,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政策通知如下:
参保人在朝阳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遇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无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500元;三级医院(除甲等)600元,三级甲等医院700元。精神类疾病、甲或乙类传染性疾病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降至100元为止。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解读:关于《调整朝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