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朝阳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时间:2023-05-29来源:朝阳市医疗保障局点击:

    唐国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问题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我市目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及门诊慢特病报销政策存在的问题”。

    2022年6月,我市出台了《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22〕42号),2022年11月五部门联发《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朝医保发〔2022〕56号),于2022年12月1日启动实施改革。正常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不参与个人账户改革,但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待遇标准为,起付标准每人每年300元(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440元),在职职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二级(含专科)支付比例为5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支付比例为60%。在传染病、精神疾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同时,全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医保基金统一划拨65元/月(划拨标准位于全省前列),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包含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均可以进入医保报销,解决了职工医保没有普通门诊报销政策的问题。

    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朝阳市医保局迅速响应,积极行动,印发《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朝医保发〔2023〕4号),规范我市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本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参保人凭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70%。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门诊统筹便民惠民服务政策宣传,由市医保局组建宣传工作组,充分用休息时间,到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光新华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永兴堂连锁(朝阳)有限公司、国大药房(朝阳)仁爱药房有限公司等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宣传,分别从政策层面、监管层面和经办层面,对职工门诊统筹便民惠民服务政策进行宣讲,进行现场互动和答疑。本次活动大力宣传了职工门诊共济便民惠民服务政策,提高了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知晓度,引导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门诊统筹工作,让朝阳市的参保人享受到更加便捷的购药服务。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朝阳市医保局将以此次建议为抓手,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请示省医保局,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省局意见逐步探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慢特病用药保障服务范围;二是现阶段我市患者可持纸质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流转平台由省医保局统一建设,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待平台建成后,医保部门将及时推进电子处方流转,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医保服务。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