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北票矿区社保中心: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以下简称22版结算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备案管理
(一)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视为有效备案。
(二)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同步开通住院和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允许补办门诊特慢病异地就医备案。
二、就医管理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回我市就医的,可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执行我市本地就医待遇标准。
三、待遇标准
(一)取消异地就医转诊人员无转诊建议且未备案待遇标准。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就医人员待遇标准。
1.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有转诊建议或符合《朝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病种及诊疗项目目录》并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待遇标准在我市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2.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待遇标准参照本地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执行。
3.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待遇标准在我市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
4.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异地就医人员待遇标准按照22版结算办法执行。
(三)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待遇标准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支付比例执行。
四、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