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久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参保患者(健康扶贫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政策内容的进一步说明
2020年底,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国家制定了2021-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我市同步向前推进,并将我市健康扶贫政策名称调整为医保帮扶政策。
我市医保帮扶对象为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内但未识别为监测帮扶对象的脱贫人口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
2021年10月28日,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拓展我市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1〕10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6号),2021年12月30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过渡期医保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朝政办发〔2021〕69号),文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医保帮扶对象、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外的档内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我市自定的倾斜政策(基本医保提标15%、自费类救助、医疗补充保险、报销比例调节、域外住院再保障),严格执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三个一批”政策措施是卫健部门组织实施的。
二、关于提出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立综合保障机制方面。为深入推进医保帮扶工作,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覆盖范围,2019年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朝医保发〔2019〕55号),此项政策的实施,全市医保部门能够按月准确掌握困难群众动态调整信息,能够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受资助参保和“三重保障”政策。2020年为落实重度残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朝阳市医疗保障局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员信息共享的通知》(朝医保发〔2021〕61号)。综上,2019年以来,全市医保部门已与困难群众管理部门建立了贫困人口信息批量集中沟通反馈机制、信息动态沟通反馈机制、共享信息及时纠错机制。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向公安机关、卫健等部门延伸,联合完善医保帮扶人员医疗待遇的保障工作。
(二)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方面。2021年底,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我市调整和完善过渡期医保帮扶政策措施,在政策调整前后,我局和乡村振兴局共同组织了一次针对政策调整召开部分困难群众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两次针对政策调整就政策宣传和落实对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制定政策简表和政策明白卡向基层发放,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县(市)区还通过多媒体、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报道,确保新医保帮扶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关于建立健康扶贫人员及家庭成员社会诚信档方面。2017年以来,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我市贫困人口执行“先诊疗后付费”“免收住院押金”等保障措施。在此期间,有多家医院反映,个别困难群众在出院时直接离开医院,即不补交个人负担部分,也不进行出院结算,给定点医院带来了困扰。确有必要建立诚信体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当前,各级政府正在研究或制定诚信体系相关政策、措施,医保部门也将及时推进。
(四)关于完善政策,统一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的医保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分属两个不同的基本医保制度。一是覆盖人群不同。职工医保覆盖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覆盖无用人单位人群。二是保费征缴渠道不同。职工医保缴费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居民医保缴费渠道是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三是保费标准不同。职工缴费根据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居民个人缴费相对较低。四是待遇标准不同。职工报销比例相对居民稍高,居民报销比例相对职工稍低。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达到同样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还需相当长的一个时期。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