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预算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承担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审核报销、费用结算、补助发放、异地联网综合业务等经办工作。
(三)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
(四)承担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资金结算、服务保险等工作和门诊特殊用药(含高值药品)经办等工作。
(五)承担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六)承担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工作。
(七)承担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经办工作。
(八)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干部保健对象的医药费统筹、管理、支付等经办工作。
(九)承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十)承担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为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服务保障。
(十一)承担医疗保障业务系统的网络建设、信息开发、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等工作。
(十二)承担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的编制、上报以及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精算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各类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十四)承担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1.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37881千元。朝阳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预算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49.1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213.1千元,住房保障支出226.6千元,本年支出合计37881千元。
二、关于2022年预算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为3128千元,其中:公务费236千元(其中:办公费50千元、邮电费25千元、差旅费95千元、维修(护)费25千元、培训费38.8千元);非定额部分(专项业务经费)2892千元。
三、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2022年预算没有政府采购项目。
四、关于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22年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预算数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千元。
预算数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千元。2021年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三公”经费预算数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千元。
五.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22年2月9日,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本年拟新车辆0台,购置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2年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个,涉及资金160千元(批复项目金额),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决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