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提高异地门诊就医便利性,方便参保患者门诊就医购药,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9号)和《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规定,经研究,对异地门诊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可在备案地承担相应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定项目、未建立个人账户参保职工门诊统筹、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和城乡居民“两病”门诊),其中在辽宁省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继续保留在我市门诊就医资格,可按照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在我市就医并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