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提高异地就医便利性,方便参保患者就医,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9号)和《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规定,经研究,对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原则上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其中在辽宁省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继续保留在我市就医资格,可按照医保相关待遇标准,在我市就医并直接结算。
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