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市直医保系统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统筹、协调、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三条 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具体流程为: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政务信息,承办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意见,填写保密审查表,经局办公室审查、核稿,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和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发布,并由办公室建立保密审查台账。
第六条 办公室按照《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司法局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网络发布。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工作职责、职权、审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事指南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公布服务承诺;及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以及政务事项的变化情况。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互联网、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市民网络投诉、民心网、利民热线等媒介介绍医疗保障业务,宣传医疗保障工作动态。积极参与政务公开日活动,举办专题讲座、进社区、培训会等形式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
(三)其他公开形式。通过电子触摸屏、滚动屏、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对内公开的形式:
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干部职工大会等不同层级会议公开、公文传递公开、内部通报公开、公示等。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我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分别受理相应依申请公开事项,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填写《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朝阳市政府门户网站(www.chaoyang.gov.cn)下载,也可到我局领取,并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向申请人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我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我局受理人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后,受理人应首先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的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我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申请的形式要件不完备的,受理人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若答复机构不同,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受理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朝阳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受理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我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我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一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受理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九)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经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受理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受理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