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1〕117号)要求,经研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朝阳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朝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朝医保发〔2022〕4号关于调整朝阳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