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商业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朝医保发〔2019〕87号)和《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有关问题调整如下:
一、起付线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调整为8000元(其中医保帮扶对象起付线仍为4000元)。
二、调整支付范围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及门诊“两病”等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部分费用,不含自费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按大病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